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开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浙HX5****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芹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42分许,行驶至开化县芹一路滨江圣地大酒店门口处时,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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