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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开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浙HX5****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芹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42分许,行驶至开化县芹一路滨江圣地大酒店门口处时,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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