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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M****号小型轿车从仁怀市苍头坝方向往仁怀市玉液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国威路豪儿口路段时,被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6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血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拘留证、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格证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视频1张,血检、呼气式酒精检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2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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