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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9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苑**座**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苑**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9月3日23时39分许,赖某某在醉酒状态下(经酒精测试仪检验的呼气验出乙醇成分:163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粤A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邓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赖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0.9mg/100ml。赖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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