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镇**街**号附**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什邡市皂角镇天目山路设卡检查,在对车牌号为川F*****白色福特牌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赖某某满嘴酒气,疑似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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