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中都镇南向村往中都镇场镇行驶,行驶至中都镇红安坝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