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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中都镇南向村往中都镇场镇行驶,行驶至中都镇红安坝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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