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809****,汉族,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彰化县**乡**村**巷**之**号,现住邛崃市羊安**镇**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项某某,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羊安镇永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晚19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车行驶至永康大道与仁和大道交叉路口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1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赖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86.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赖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