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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委会**村**号。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W****小型轿车途径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西湖卡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赖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2.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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