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村**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房,群众,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8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持CI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敦煌市肃州镇姚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3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82.8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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