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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1时33分许,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T****”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一方百货往国际购物中心方向行驶,途径天涯区解放一路第一市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赖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T****“长安”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 察 长:许樱

                             检 察 官 助 理:吴秋文

书  记  员:杨敏娴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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