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12日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L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吉华路水径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30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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