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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省**专卖局(中国**总公司福建省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福州市晋安区站东路行驶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区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6mg/100ml。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

2.书证: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证明、全国公安信息内网人员档案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公安信息内网驾驶证信息、全国公安信息内网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毒(血检)鉴字第104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赖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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