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98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2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轻型厢式货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石壁头路康嘉机械有限公司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浙******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