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办事处**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叶挺大道行政服务中心路段时被开展打击酒驾专项行动的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2.5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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