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曾用名赖某文,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5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国际酒店”门前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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