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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79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9021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梅林镇**安置区**栋**楼。持“C1E”证(现已吊销),系赣B****小型汽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赣B****小型汽车行驶至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路段遇交警检查。交警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赖某某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4.4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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