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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41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曾用名赖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29号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带其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单、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供述与辨解;

3、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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