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机团**路**号,住上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4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赖某某与同案李某某两人经营广州市花都区**镇**五金店时,与广州市花都区**五金有限公司被害人何某某口头协议,由被害人何某某先供货给李某某、赖某某,后由李某某、赖某某月结付款给被害人何某某的方式做五金水电供货生意。之后,李某某、赖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欠被害人何某某货款人民币182624元没有支付,便将其五金店关闭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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