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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现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陪同其朋友赖某甲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长安派出所取回赖某甲哥哥被公安机关暂扣的物品。值班民警核对赖某甲的身份确认其是赖某乙的弟弟后,让赖某甲到上楼取东西。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也准备上楼,但被值班民警余某某拦下,并让其到外面等待。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不肯到外并质问值班民警余某某缘由;值班民警余某某告知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仍不离开,并大声质问、辱骂民警。值班民警余某某就起身上前拉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左手及颈部,想将其拉出值班大厅,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用力挥甩手臂,致值班民警余某某倒地,民警余某某立即起身推打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面部,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并未反抗,随后被民警制服。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民警余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长安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赖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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