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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妨害公务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4时27分,汇川公安局分局板桥派出所接110报警指令后,民警朱某某带两名辅警赶到**镇**附近处理群众纠纷,在将纠纷当事人赖某某传唤回派出所后,要求其配合调查时,赖某某拒不配合,并将朱某某手臂抓伤。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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