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8221970********,高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路**号**房,现住:廉江市**镇政府大院内,系廉江市**镇政府职工;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8月期间,购置了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廉江市**镇**医院附近的一间小网吧内,供参赌人员前来赌博。附近的中小学生常来参赌,黄某某在收取了参赌人员的赌资后,在游戏机上为参赌人员设置相应的分数,参赌人员通过操作游戏机获取或消耗相应的分数;游戏结束后,黄某某根据参赌人员所得分数退还相应的现金。赖某某则经常在午饭时候替换黄某某管理游戏机室。2020年7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处将赖某某及三名参赌人员(其中两名系未成年人)查获,并将该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明知黄某某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室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