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大埔县**镇**村赖屋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4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利用“四海渔乐”“皇家渔乐”“渔乐神话”等捕鱼平台赌博开设赌场,诱人赌博,赖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购买捕鱼平台用于开设赌场,为牟利仍将捕鱼平台卖给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赖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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