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大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邹某某向赖某某借款40万元过桥费偿还银行贷款,约定月利率为1角。后因银行不给邹某某贷款导致其无法偿还借款。此后赖某某采取滋扰、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邹某某还钱,至2014年底邹某某还剩余20万元借款未偿还给赖某某。因邹某某在向赖某某借款时告知其家中的苗圃种了苗木,2015年1月份在催债无果后,赖某某要求到邹某某家的苗圃中查看,并要求邹某某变卖苗圃中的苗木抵债。赖某某联系好购买苗木的买家刘某某、肖某甲后以抵债的名义通知邹某某请人挖起苗圃的苗木,并安排人员守住邹某某挖苗圃的苗木、督促邹某某尽快挖起苗木,邹某某请了工人邹某甲、肖某、黄某某、邹某乙等人连续几天将苗圃里1至3公分大小不等的罗汉松、挂花等苗木挖起。后被买家安排的车辆装走,共有8万余棵,价值约6万余元(按每棵0.8元计算),买家直接将苗木款支付给了赖某某。2015年7月份,邹某某在大余县***银行借款45万元后由银行直接偿还了赖某某的25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一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大余县公安局移送认定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不足,还需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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