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4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营的海丰县**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份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仍然继续经营,至同年12月共5个月拖欠102名工人工资1085901.45元,工人向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追讨工资未果。2019年2月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海丰县**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责令海丰县**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零时前付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海丰县**有限公司经营者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期限内没有付还工人工资。2019年4月29日,海丰县**镇人民政府垫付326342元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同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家属通过变卖生产设备和房产用于付还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还清了海丰县**镇人民政府垫付的资金。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