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为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居民,被害人杨某某为罗江县装运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月18日20时许,在德阳市罗江区火车货运站内,因杨某某检查赖某某捡拾的火车货运站内竹竿一事,赖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打架。在此过程中,赖某某用竹杆将杨某某右手拇指打伤,造成杨某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右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赖某某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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