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小江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5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害人朱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小江圩**宝贝奶粉店门口摆摊卖水果时,因摊位问题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发生争吵。赖某某上前踢朱某某摊位上的水果筐,朱某某拍摊板称“你再动我摊位试一下”,赖某某便上前用双手推朱某某的肩部,导致朱某某倒地受伤。经信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予追究赖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由微小民事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赖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以对赖某某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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