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性别:**,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50********,**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段**号**栋**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湘雅园小区门口路边,因琐事纠纷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达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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