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0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和蔡某某、吴某某、“小某甲”等人路过云岩区陕西路和化龙桥交叉口夜市摊时和在吃宵夜的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小某乙”、及一名提包男生(姓名不详)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员有赖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小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因外伤致右肩背部软组织创形成右肩胛骨肩峰撕脱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已赔偿两名被害人,于2020年6月3日、4日分别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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