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与黄某某(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朋友,另作处理)分别承租相邻的物业。2020年4月11日19时许,陈某某与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对面**公寓门口,因停车位焊接水管问题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数人用拳脚殴打陈某某的头部、胸部、腹部,致陈某某面部、躯干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右侧第4、6肋骨骨折、左第4-8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9日,赖某某、黄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3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对赖某某、黄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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