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巫山县**街**号,2019年10月2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多次向其同事胡某某要单位发放的生日卡未果,2019年7月5日9时30分许在位于重庆南岸区长江重庆航道管理处珊瑚坝航道基地一楼值班室门口又向胡某某要求领取生日卡,胡称船长来了才领,赖某某因不满此事,将手中拿着的碗砸向躺在椅子上的胡某某胸部,致胡某某左胸两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序系轻伤。2019年10月22日嫌疑人赖某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对胡某某赔偿6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住院病历证明、收条 、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证人邓某某、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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