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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巷**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系**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害人杜某某合伙经营该公司,两人因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本区南岗街康南路和腾讯路交汇处,为发泄情绪,先是使用扳手打砸被害人杜某某粤S·W****号轿车的前挡风和驾驶位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399元),又砸毁被害人杜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台(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261元)。随后,被害人杜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明知道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之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杜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材料;5.谅解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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