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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赖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三牛牛肉店门口,因不满被害人赖少林叫喊其外号“猫”,后用拳脚将被害人赖少林殴打致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少林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赖某某到池尾派出所投案自首。赖某某与被害人赖少林达成赔偿协议,赖某某赔偿被害人赖少林共计人民币118000元。赖少林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赖某某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赖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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