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Z20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和同案人梁某某、梁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借该镇邓山村246.42亩土地,建设**花园项目。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和董事长负责决策,同案人梁某某任法人代表,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同案人梁某某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报批等,同案人尹某某任工程部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建设停车场、办公楼、会议中心等旅游设施。该项目2014年12月开业以来,因非法用地受到广州市增城区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园林局多次行政处罚。因与增城林场存在权属纠纷及未批先建等原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取得用地许可。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了吊脚木屋、滑草场、玻璃栈桥等项目。
经调查,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自身涉嫌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总面积为43457.14 平方米(65.21亩),其中:生态林(水源涵养林)面积18229.40平方米(27.37亩)、一般用材林面积9011平方米(13.52亩)、基本农田的面积1078.83 平方米(1.62亩)、属于耕地的面积5670.87 平方米(8.51亩)、属于国土规划的林地面积9467.53(14.20亩)。
案发后,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据小楼镇政府验收,累计拆除木屋别墅、滑草场等非法占用林地建筑物并复绿面积约16455.4㎡(其中:生态公益林地面积15129.4㎡,商品林地面积1326㎡)。尚有公路、园道等基础道路设施未整改复绿,面积6232.9㎡(生态公益林地面积3705.5㎡,商品林地面积2527.4㎡),该批道路设施兼有森林防火通道功能。
**花园项目自2014年以来,被纳入增城市2014年重点项目计划、增城区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证,3次写入区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11月被评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为妥善处理**花园项目违法用地问题,经政府协调,**花园与增城林场通过置换的方式解决了用地争议。2019年10月18日,小楼镇以“点状供地”的方式,对**花园地块内符合征地报批条件的16.508亩土地编制《小楼镇邓山村16.508亩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报送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批。2020年7月,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申报了**花园项目。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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