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全南县**乡**村**排**村**组,现住全南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和11月11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李某某和谢某某口头约定入股之前由唐某某单独承包的“**”山场,共同承包。2016年5月份,因龙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雷公山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风电项目”)通过四人合伙共同承包的该山场,为避免山场树木被毁,唐某某便阻止风电项目进行,后经风电项目工作小组曾某某等人做工作,同意唐某某砍伐风电项目途径范围内山场内的树木,且由龙南镇林管站田某某进行勾图,同意唐某某等可以在勾图范围内进行砍伐,并将图纸提供赖某某一份。之后,赖某某联系罗某某,罗某某又雇请张某某等工人在勾图范围内进行砍伐,且龙南县龙南镇人民政府向林业部门出具证明,即“龙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雷公山风电场项目开路需要征占用唐某某承包山场,为减轻林农的损失,需要砍伐林木一批,请林业部门给予方便放行”。经鉴定,累计伐林木木材数量为33.3464立方米,其中杉木32.7211立方米。
2016年6月27日、7月1日、6月28日及7月1日,唐某某、赖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分别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砍伐林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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