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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6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601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6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9日重新院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卢某某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公司向**公司融资一辆车牌为粤K20****的自卸货车,赖某某作为担保人,该车入户**公司名下,车辆由赖某某使用管理,并由赖某某将每月的还款金额打入卢某某账户,再由**公司从卢某某账户扣除月供费用。后卢某某与赖某某发生矛盾,产生经济纠纷,在2016年1月14日卢某某和赖某某在**公司员工柯某某的见证下签订卖车协议,用以处理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2016年3月1日卢某某和刘某某在**公司员工李某某的见证下签署车辆买卖协议,刘某某在支付车辆费用后得到该车并交付使用,赖某某不服气卖车一事,并于2016年3月16日在茂南区**搅拌站门口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粤K20****重型自卸车盗走,随后通知卢某某及**公司其将车开走。经茂南区物价部门核价,该涉案自卸车的价格为190478.00元。

本院认为,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指控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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