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仟贰佰元整),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邛崃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伙同李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邛崃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杨某某住宅院坝,由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进入院坝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红色金威福田牌电瓶三轮车,后李某某将该车变卖获利140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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