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宁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叶某某以18100元在宁都县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时风牌蓝色三轮汽车。2020年4月初,叶某某用该三轮车装河砂因道路泥泞被陷在河岸边的路上,离合器被损坏,叶某某便将三轮汽车丢在路边。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与叶某某相互认识,赖某甲知道叶某某的三轮汽车陷在宁都县高级技工学校后面河岸路边上,在2020年4月初,他便在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请人将三轮车离合器修好,后又请同村的赖某乙帮忙用挖机陷在那里的三轮汽车拖上来,之后赖某甲将拖上来的三轮汽车偷走。在2020年4月16日下午,赖某甲谎称这辆三轮汽车是自己的,以9500元的价格将三轮汽车卖给赖建平。2020年4月19日,赖建平为了更好转手便到宁都县远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取该三轮车销售发票,销售公司员工见不是叶某某本人来调取发票,便打电话给叶某某确认,叶某某意识到该车被偷。后赖建平将三轮汽车以13500的价格转手卖给赖村人温某某。次日,叶某某打电话给赖某甲,赖某甲承认自己偷走了叶某某的三轮车。宁都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三轮汽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162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都县公安局认定赖某甲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