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南湖广场,见被害人吴某某躺在雕塑横档上睡觉时OPPO手机(鉴定价格220元)从裤袋滑出部分,遂趁机将手机窃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已将手机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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