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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村**小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背,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唐某乙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出发,唐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新龙乡出发,三人携带扳手、撬棍、美工刀、木炭等工具,骑至车头镇龙竹村钼矿废弃厂房,使用携带的工具将厂房内的三个电动机(22KW电动机)从机床上拆卸下来,随后用木炭加热融化电动机内的蜡,想取走电动机内的铜线。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巡逻民警发现,三人慌忙逃跑,唐某乙、唐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赖某某于2月23日8时许自动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三个电动机价值合计3936元。

本院认为,赖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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