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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30分许,驾驶电动车去坨圳村某家具厂上班的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行驶至南康区**街道南康中学东门公交站台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停放好自己骑乘的电动车后,将白色雅迪电动车径行骑走,并停放在住处楼下的停车棚内。案发后,被盗雅迪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0元。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民警在赖某某务工的家具厂内将其抓获。归案后,赖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侦查期间,赖某某亲属向张某某赔偿3000元,张某某对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将被害人张某某未拔车钥匙的雅迪电动车骑走,价值3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赖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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