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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原县,在**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约5时30分,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途经深圳市南山区**路**文体中心**西侧自行车停放处,见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Trek/崔克山地自行车停放在该处,防盗锁未锁上,便将该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2元,后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对被害人蔡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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