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60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8119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麒麟镇**村**号,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林**栋**座**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情侣关系。2020年9月9日晚,赖某某借住在周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号**楼**的住处。9月10日,赖某某继续留宿在周某某家中,并趁周某某外出上班之机,偷走周某某的一部IPAD PRO和一支IPAD pencil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周某某的微信拉黑。当晚18时许,周某某下班回家发现其家中的IPAD PRO和IPAD pencil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系赖某某所为,遂报警。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前往流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退还所盗赃物。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对赖某某的行为出具书面谅解。赖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IPAD PRO一部价值人民币8260元,IPAD pencil一支价值人民币920元。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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