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村**组**组,现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多次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7箱规格为300mm*600mm的马可波罗牌瓷砖;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3箱规格为800mm*800mm的马可波罗牌瓷砖;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4箱规格为300mm*600mm的马可波罗牌瓷砖;
4、2019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1箱规格为800mm*800mm的马可波罗牌瓷砖;
5、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恒大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4箱规格为800mm*800mm的马可波罗牌瓷砖。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到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住处传唤其到案,因赖某某不在家,经其妻子电话通知,其主动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民警已将从赖某某家中扣押的17箱马可波罗牌瓷砖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赖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对案、现场搜查笔录;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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