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现住**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因无社会危险性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将被害人段某某遗留在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的储蓄卡(卡号:62305233500********)内的12000元人民币取走,赖某某用了10100元人民币付给工人工资。2019年4月9日,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12000元人民币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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