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5********,壮族,专科文化程度,柳州市**机电焊接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系柳州市**机电焊接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赖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9号柳州市**机电焊接有限公司的车间、仓库内,多次盗走铬锆铜料并销赃挥霍,无法追回。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铬锆铜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0元。
2019年1月30日17时许,赖某某在柳州市**机电焊接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赖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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