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凌晨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绿岛家园公交车站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推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号**村**栋*单元一楼楼梯口处藏匿,并给电动车上了一把U型锁占为己用。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鉴定,涉案被盗窃的台铃牌电动车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830元。2019年3月5日日何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到赖某某家中进行口头传唤,发现赖某某并未在家,后赖某某带着其盗窃的电动车至派出所自动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何某某对赖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情节、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倪承山
书记员:陈佳佳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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