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 7月14日、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从2017年7月4日、8月10日经他人介绍通过手机扫码的形式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名下公司的名义加入了以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等人为首的"鑫园系"新型传销组织,其经营模式为"静态奖"参与人员按11.7%的份额缴纳现金,注册成为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师范中心会员后,4年6个月19天可获得100%积分奖(1积分=1 元人民币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会员缴纳600万元可成为产业链运营商,缴纳200万至10万元成为省、市、区县代理商,每日按照其缴纳金额万分之六比例返还积分。"推荐奖":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再推荐代理代理商、会员加入,可获取相应比例积分和现金奖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加入,可获得推荐商30%-40%代理费现金奖励和0.3%业绩积分奖励;代理商推荐会员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会员13%-14.5%积分奖和0.5%现金奖励。合伙人推荐代理人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代理商2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会员10%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普通会员推荐代理商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代理商1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会员5%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管理奖"(业绩奖):各产业链运营商根据各省、市、区县代理商上月的业绩,获得划拨0.5%-3%的积分奖励用于各代理商的业绩奖。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自加入“鑫园系”组织以来,积极参与“静态奖、推荐奖、管理奖”的模式获取高额利润。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和当面宣传“鑫园系”,以乌鲁木齐、昌吉、哈密、伊犁等地为据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鑫圆系”层级图可以发现,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自2017年7月4日和8月10日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名下的“哈密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下线人员分8个层级共214人次,非法获利共计57950 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