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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虚开发票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南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3日被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鑫,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移送审查起诉,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景德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2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逃税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于2019年1月18 日通过他人联系,接受****2家涉案空壳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0万元,其行为己涉嫌虚开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景德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虚开的发票系赖某某本人或其授意他人联系开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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