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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财务,出生地四川省广汉市,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系成都**广告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做帐缺成本票,便通过电话加微信联系一个叫何某某的,何某某与刘某某联系,后刘某某将开票信息发给左某某,左某某在明知四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2019年4月4日为成都**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八张,价款701132元。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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