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台胞证号码01******,汉族,国中文化,昆山市**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住台湾南投市**路**巷**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经营昆山市**机电有限公司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买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58340.36元。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昆山市**机电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昆山市**机电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进项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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