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系珠海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从一名姓胡的男子处购买钢材,因供货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该姓胡的男子找到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丙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代开发票。**公司将购买钢材的货款转入上述四家公司账号,由上述四家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5年12月,**公司接受上述四家公司开具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张,票面金额为5517653.46元,税款合计938001.14元,价税合计6455654.60元。其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将上述发票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记账并进行报税,共计抵扣税款938001.14元。2017年10月,**公司补交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